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日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 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及相關法例。政府今日(13日)刊憲條例草案,並於下周三(18日)立法會大會首讀及二讀。

是次修例共有六項主要範疇。草案建議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草案同時建議,將檢控時限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
當局解釋修例後,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局方又指,由於上述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 Facebook 發布被玷污的國旗的圖像) ,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草案》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與《國歌條例》就類似罪行所訂的相同。
來源:香港文匯網[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