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樣說有點政治不正確,但是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和副院長賀知義,日前趕在英國國會辯論應否召回兼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法官之前,宣布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其實是一件好事,而且支持英國國會繼續出招,要求所有在港的英籍法官返回英國,所出現的職位空缺,則靠擢升香港的本地法官,或找現有的退休法官填補,毋須再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任。
為什麼這樣說呢?今次二人趕在英國國會辯論應否召回兼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法官之前,發表辭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雖是避免立法直接干預司法機關的情況出現,但是明眼人都能看到,二人辭任本身便是源於國會方面的政治壓力。這裏說明了兩個道理:一是英國並無他們口中所宣稱的司法獨立,一樣需要面對國會的政治壓力。
其次是從韋彥德的聲明中,我們可以看到,不論英國當年跟香港簽訂協議,容許英國最高法院(2009年前是上議院)派兩名在任法官到港,不過是因為「符合英國利益」,當出現利益衝突時,即使對方聲明中所說的理由,根本毫無道理,但是他們仍會先照顧英國的外交立場和利益。如此一來,其他地區請過來的非常任法官,又是否也是這樣?答案其實不言而喻。
故二人在英國國會壓力下請辭,某程度上反映了香港的外籍法官,均存在雙重效忠問題。雖說香港司法界過去一直強調,香港的外籍法官必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就職前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但對方是否真誠地宣誓,我們本來便無從探知,而且違誓的後果,最多亦只是被罷官,對方若像韋彥德和賀知義一樣,為了效忠自己的母國,做出損害香港利益的事然後主動請辭的話,你也奈何不了他們。
事實上,從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擔任,已能顯示國家也意識到雙重效忠的問題,只是當時或許考慮到,容許聘用外籍或雙重國籍法官,可增加外界對於香港回歸後繼續維持普通法制度的信心,所以藉着制定基本法第82和92條,放寬了其他法官的國籍限制,又以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所有香港司法人員必須就職前宣誓。
可是如上所述,就職前宣誓的安排,更像是一種道德規範,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外籍法官的雙重效忠問題,唯一的解決辦法,本來便只剩下修改基本法一途,但是此舉勢必帶來政治震動,國家亦有可能因此而承受巨大的外交壓力。由是觀之,英國政壇因要聽從其美國主子的狗哨,主動放棄自己在香港司法系統的影響力,令我們毋須修法,便能逐步解決外籍法官的雙重國籍問題,香港司法自主權亦因而變得更高,其實是一件好事。
唯一值得擔心的地方是,香港司法界和部分治港官員,依然執迷地相信必須聘用一些外籍法官,才能彰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不變,又或者慣性地照顧所謂的「外界看法」,於是在二人辭職之後,便急忙地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中,找人填補職位空缺。當然,政府大可以繼續說,這樣做符合基本法規定,但是如此一來,香港的司法系統便永遠無法解殖,亦再難完成真正意義上的本地化了。
來源:香港橙新聞網[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