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權威與尊嚴。

據新華社及中通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有關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還增加國旗及國徽的適用場合,包括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範,明確監督部門等。

針對外界關注為何新法中沒有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童衛東介紹稱,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他表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辱國旗國徽將被追究刑責

出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議案以全票166票通過,主要涉及加強宣傳和教育。他指出,今次修例沒有提到追溯力,主要在於強化中小學的宣傳,增加對國旗、國徽的精神、歷史教育。他認為,特區政府要參考決定,修訂香港的國旗法和國徽法,跟從加強本港學生對國旗國徽的認識。

據悉,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

特區政府將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

針對新修改的國旗法、國徽法,香港特區政府17日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