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同意透過本地修例處理法律代表事宜 確信法院一如以往行使獨立司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大律師公會表示,同意透過本地修例來處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將會就有關修訂建議提出意見。

      公會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清楚表明,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獲賦權,在有需要時因應特定情況,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內落實執行國安法。

       公會表示,有關權力的行使對被告獲得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審訊,以及審訊公正的觀感均至為重要,而上述因素乃是香港法治及司法公正屢獲認可的基石。國安法第 4 條和第 5 條中確保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獲憲法保障的權利,在國安法案件中同樣獲得保障,而上述條文必須與其他國安法條文及香港法律一併理解和應用。

       公會期望行政長官及國安委行使權力時,亦會促進公眾對基本法載有有關法治、司法獨立及保障人權的信心,令國安法繼續在「一國兩制」下獨有的法律制度中運作。

       行政長官表示正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國安法案件中的法律代表事宜。公會同意透過本地修例來處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公會將會就有關修訂建議提出意見。

       公會確信香港的法院會一如以往履行職責,按照基本法中訂明的原則,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審理國安法的案件。

       來源:香港橙新聞網[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