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代表團出席聯合國會議 指港人遊行集會自由受充分保障

        特區政府代表團於日內瓦當地時間5月12日出席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會議,回應有婦女團體早前撤銷遊行申請的關注,指香港市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障,但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行使權利時必須守法;而警方也一直按照《公安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公眾活動。

        政府發言人今日表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林雪麗率領的特區政府代表團,在會議上介紹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強調政府致力保障婦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不公甚或暴力對待。代表團亦回應了委員會的提問,並就委員會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及婦女發展的關注事項作出澄清。

        就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的關注,代表團清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任何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採取的措施或執法行動均須符合上述方針。因此,《公約》下的權利和自由在香港得到充分保障。

       有關委員會對《公約》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問題,代表團指出《公約》的條文已透過不同的法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包括《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婦女事務委員會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等。上述立法及行政措施,有效保障香港的婦女於《公約》下享有的權利。

       代表團強調,《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所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香港特區各個管治架構的公共選舉中,香港的女性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投票和參選。根據相關法例,性別並非在選舉中投票或參選的直接或間接條件。

        此外,香港市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障。然而,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此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的。任何人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律。警方一直按照《公安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公眾活動,並會就個別活動作出全面評估,以考慮是否對該公眾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及施加相應條件。如有任何違法或暴力行為,警方有責任採取適當行動,以恢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至於委員會關注外傭轉換僱主的問題,代表團稱,外傭可終止合約並申請更換僱主,但需離開香港並重新提交簽證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離港更換僱主。

         來源:香港橙新聞網[202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