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亂港分子海外難逃 英美「雙標」反顯無知

       《香港國安法》在港已實施3年,日前香港警方於本月3日空前地公開懸紅通緝8名因涉違反國安法而外逃的港人,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以及羅冠聰;他們皆觸犯了性質極嚴重的國家安全控罪,包括鼓吹制裁或恐嚇香港官員。綜觀上述8位人士,全部都是冥頑不靈的「反中亂港分子」,即使身在境外,仍然時刻不忘以一遍又一遍的歪理,去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企圖繼續荼毒普羅大眾,這班亂港分子與外部勢力有節奏地一唱一和,窮盡他們最後的政治力量及對公眾的影響力,去對外部勢力「獻媚」,及博取「黃營」支持者繼續捐錢予他們。

       不少亂港分子儘管已離開香港,但他們的禍港之心卻並不止息。他們妄以為《香港國安法》只是一紙空文,只要終生不回香港,再加上有外部勢力的包庇,香港法律便不能將他們依法懲處!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時,適用該法,以及不能以他們干犯《香港國安法》時,並非身處於香港境內,而作為有效的「免罪金牌」。

       從英國外交大臣祈湛明批評香港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8名身處海外人士的決定來看,西方國家一向採取的「雙重標準」,絕對是可見一斑。祈湛明所持的歪理,表面強調英國會一直捍衛言論自由,並為受針對的人士挺身而出。不少西方國家的無恥政客,在批評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時候,往往會將「言論自由」形容為毫無限制;事實上,每當特區政府對亂港分子的違法言論依法作出法律追究時,整個「黃營」便會與外部勢力「一唱一和」,别有用心地用「以言入罪」、「打壓言論自由」等一遍又一遍的歪理,去攻擊中央及特區政府。 然而,根據法例,言論自由決非絕對,也並非沒有任何限制。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十六條列明儘管人人享有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但行使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也備受法律規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也不得凌駕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第十六條的規定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內容而來的。另一方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因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規定,正是與國際認可的標準完全互相接軌,言論自由不得凌駕於國家安全的規定,正是百分百符合西方所有民主國家在法律上的規定。西方政客對於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失實批評,根本是完全欠缺法律基礎,言論本身完全證明了那些西方無恥政客對法律的無知。

        為何西方國家有權制裁香港特區的官員?為什麼香港特區政府無權根據《香港國安法》去依法緝捕涉嫌違反該法的人士? 西方國家的霸權、囂張跋扈,在整件事情上,昭然若揭。明眼人到此就會發現,以上8名人士的最大共通點,就是他們都是美西方長期培植、操縱的「反中亂港勢力」,藉此去肆意踐踏法治原則和精神,而這些外部勢力及其代理人,正是破壞國家安全的罪魁禍首。如今,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發出通緝令,向每名通緝人士分別懸紅百萬歸案,正顯示了特區官員面對西方國家制裁的大無畏精神,無懼於制裁的擴大或「加碼」,將個人的利益放在一旁,凸顯了中華兒女無私的愛國愛港精神,及「愛國者治港」已在香港特區政府全面成功落實的事實。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來源:香港點新聞網[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