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新冠疫情反覆,疫苗研發進度備受關注,內地多款疫苗已進入人體臨床試驗階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表新一份《施政報告》時指出,中央政府同意在有需要時,預留一定數量的內地研發或生產的疫苗供香港市民使用。不過,有消息人士向《橙新聞》透露,食物及衛生局有關官員提出,內地疫苗在得到國家藥監局批准使用後,不能直接在香港公營醫療系統使用,因受限現行法例限制,需要取得「國際認證」。
據悉,內地有關部門一直與食衛局就抗疫工作保持緊密溝通,以隨時提供協助,包括中央向香港市民提供疫苗事宜。
不過食衛局有關官員提出,內地疫苗在得到國家藥監局批准使用後,不能直接在香港公營醫療系統使用,理由包括現行法例限制等。
一直關注事件的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表示,對食衛局的有關講法感到驚訝及荒謬,指出現在是特殊時期,若有法例限制政府抗疫,就應盡快拆墻鬆綁、全力抗疫,而且相關官員只認所謂「國際認證」、不認國家審批的觀念亦令人費解。
黃英豪指出,注射疫苗是自願的事,相信許多香港市民對國家研製的疫苗有信心,既然中央願意支援香港,就不應阻止市民選擇。他亦強調,國家本身對疫苗亦有極大需求,香港自身須提前部署準備,臨時臨急才向中央求助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藥劑業及毒藥委員會可審批特殊申請
食衛局回覆查詢時指出,在香港,凡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有關「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包括人用疫苗),必須符合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訂明的安全、療效和素質的標準,並獲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香港銷售或分發。
藥劑製品註冊的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由管理局制定的《藥劑製品/物質註冊申請指南》內訂明的資料,證明有關藥劑製品符合安全、素質和效能的規定,當中包括藥劑製品的製造商須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或PIC/S)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或GMP)規定。
食衛局又指,《藥劑製品/物質註冊申請指南》有列明,如載有新的藥劑或生物元素的藥劑製品註冊申請,未能提交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的當局所發出之註冊證明,但為滿足本地醫療需求,而使用該產品於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如2019冠狀病毒病)及該產品已由國際衞生機構,包括世界衞生組織頒布用於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該申請可被接納並作出審核,有關審核建議會提交管理局轄下的「藥劑業及毒藥(藥劑製品及物質註冊:臨牀試驗及藥物測試證明書)委員會」進行審批。每個申請個案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評估及審批。
高永文倡邀專家做本地小規模測試
食衛局前局長高永文向《橙新聞》指出,根據本港的條例及固有做法,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等國際機構認證的疫苗,可以直接在本港註冊,惟內地疫苗一般不會取得國際認證,在港註冊的確有困難。
不過他強調,新冠疫情是全球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政府不應被動地等待內地疫苗取得國際認證,而是要主動與內地有關方面商討解決辦法,令內地疫苗得以在本港使用。
高永文提及,有本港醫學專家曾與內地專家合作開發疫苗,建議政府可以諮詢相關專家,尋求在目前的註冊制度以外引入內地疫苗。他舉例稱,可以由有經驗的權威專家在香港做小規模的疫苗測試,為內地疫苗提供認證,以便在內地疫苗面世後盡早供港。
來源: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