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憲法及其歷史淺説

當今世界有大約二百個國家,除了極少採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 (如英國)外, 世界各國都各自有本國的成文憲法,即是一部法律文 獻,稱爲該國的“憲法",内容主要規定該國的政治體制和該國公民的 基本權利,有些憲法更談及國家建國的目標和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政 策。有論者認爲,一部國家的憲法,反映該國家民族的歷史、文化和根 本價值、信念,也有人把國家的憲法比喻為它的身份證,正如個人獲發 身份證作爲其作爲社會的一份子的獨特身份的證明,國家的憲法也反映 這個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大家庭中的獨特身份。

對外來説,一個國家的憲法為它作爲國際社會的一個成員提供合 法性(legitimacy),對内而言,憲法構成這個國家的成員(即其公民) 之間的一部社會契約,規定公民之間和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交往和互動的 根本規範。憲法勾畫出公民結合起來組成國家的法理基礎:公民爲何和 如何組成國家和建立其政府,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政府的權力及其限制,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等。

在現代國家,政府(包括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為人民而 立,政府的功能在於謀求人民的共同福祉,維持社會治安,保護國家不 受外國侵犯,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為 人民提供各種社會服務。國家的政府不單在國內為其國民(即公民)提 供保護和服務,國民到外國旅遊或參加其他活動時,其本國的政府會簽 發護照給其國民,以便其出外旅遊和活動。本國的國民在外國如遇到困 難或傷害,本國政府根據國際法有權提供保護和協助。在現代世界,一 個人能成為一個國家的國民,是一種權利的象徵。

香港市民除少數外籍人士外,都是中國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 民的身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至於中 國公民的身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法》規範。如要了解中國《憲法》,首先需要對於現代中國的憲政史有 一定的認識。

在清朝末年,我國出現了一場立憲運動,目的是借鑒西方現代國 家和日本明治維新的先例,為中國制定一部成文憲法,限制皇帝的絕對 權力,成立君主立憲政體,根據憲法成立由選舉產生的國會,並在憲法 中規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清政府制定了立憲的計劃,但在計劃實現之 前,辛亥革命結束了清皇朝的統治,中華民國成立了。中華民國的第一 部憲法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 1912 年開始實施。在其後的三十 多年,民國時代經歷了總統袁世凱復辟帝制、張勳企圖復辟清皇朝、軍 閥割據和混戰、國民黨與共產黨的內戰、日本侵華等重重危機和災難, 在這段時間,沒有任何一部憲法能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到了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成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 定了它的《共同綱領》,是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臨時憲法。到了 1954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這部 憲法除其序言外,分為四章: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旗國徽等。後來,在“文革"時代的 1975 年制定了一部新憲法; “文革"結束後,在 1978 年又制定另一部新憲法。我國現行的《憲法》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在 1982 年制定,是“改革開放"時 代的法理基礎,“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也是源於這部憲法(第 31 條) 的。“八二憲法"在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先 後經歷了五次修憲,使其內容逐步完善,例如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理念,強調依法治國、保障人權、建立社會保障制 度等。

香港在回歸祖國之前,其法制的基礎是英皇制定的《英皇制誥》 (Letters Patent);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基礎則由中國的 《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目前 所有在香港實施的法律規範的效力,最終都可追溯至中國《憲法》。因 此,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應重視憲法教育的元素,這是理所當然的。

 

陳弘毅教授,SBS,JP 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來源:政治及內地事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