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司法機關誤入歧途逾廿年

烈顯倫批評法庭將個人權利凌駕社會利益。(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昨晚接受電視節目《清心直說》訪問時,批評法庭將個人權利凌駕社會利益,指香港司法機關文化過去二十多年來完全是誤入歧途,判決不是對準真正重點,而是着眼於律師的論點,而且法官高舉個人主義凌駕社會利益,故司法機關文化應該進行改革,並從最高層開始,令其重新恢復普通法的精神。

烈顯倫表示,香港司法機關文化在過去廿多年來完全是誤入歧途,如判決不是對準真正重點,而是着眼於律師的論點,「其中許多論點相當可笑,但法官覺得有責任要考慮那些論點並為沒有充分考慮而道歉,其實他們的專業責任是審理雙方自己呈交的材料,而不是所謂的律師論點,那不是法院的職能。法院不是做考官,給考卷評分。」

他指不是只有他一人表達有關疑慮。

指法官有份助長去年抗議事件

他並指,終審法院曾嚴厲批評香港法院採取的作風,「第一是強調案件不需繁複分析,因案件着眼於法例裏的幾個字眼;第二是律師引用專家的意見法庭而又受理,導致他所謂的艱澀爭論;第三是法例本身的立法歷史根本無關宏旨;第四是法庭依賴所謂的專家是誤導;第五是用標籤轉移了注意力,忽略了被告的想法,那才是要分析的重點。」

他認為,在某些方面,法官有份營造環境助長了去年的抗議,因為經年累月,法官高舉個人主義凌駕社會利益,「然而若它對社會沒有影響,又何必制定法例?」故他認為司法機關文化應該進行改革,並從最高層開始。

他相信,法院文化會有重大改革,重新恢復普通法的精神,「直截了當及嚴明的司法程序,好使它再次恢復健全、有效,普通人容易引用和明白。」

對事不對人 針對三方面

被問及有否點名批評個別法官,烈顯倫表示,不曾點名批評任何一名法官,他所針對的是三方面,而且是對事不對人,「第一,律師濫用基本法而法庭又容忍;第二,濫用公法程序,尤其是反覆行政區定的程序;第三,許多法庭判決失了焦點。」

他又指,自己評論《禁止蒙面規例》判決是因為該判決絕對荒謬,「他們變相賦予自己主權去訂定香港的憲制秩序該當如何,並按此做決定。」

烈顯倫此前表示,司法機構要發揮的作用,現在有必要深刻反省。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來源:香港文匯報